【楊智傑/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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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時,Tiffany公司發現,美國Costco賣場所賣的各類鑽戒中,有的標示為「Tiffany式爪鑲鑽戒」,但有的只有標示「Tiffany」,故提告Costco侵害其商標。2017年8月,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,判決Costco要賠償Tiffany公司2100萬美金的賠償。如今,2020年第二巡迴法院推翻原判決,認為Costco對該鑽戒的標示,可能只是一種描述性使用,而不構成侵權。但因涉及事實爭議發回地院,且需召開陪審團認定事實。
Tiffany式爪鑲鑽戒
本案原告是Tiffany公司,擁有Tiffany這個商標。大約在19世紀晚期,Tiffany設計出一款六爪鑲嵌的特殊鑽戒。從那時開始,許多廣告、字典、交易出版品、以及其他文件,都描述這種鑲嵌鑽石的方式,稱這種形式的鑽戒為「Tiffany settings」(Tiffany式爪鑲)。
圖一、Tiffany的經典六角鑲鑽戒 (圖片來源:Tiffany)
本案的被告是美國大賣場Costco(好市多)。其在美國的賣場中,也販賣鑽戒,由供應商R.B. Diamond Inc.所生產提供,Costco標示其為「無品牌」(unbranded)。Costco賣的鑽戒有各種形式,包括包鑲(Bezel Setting)、大教堂風格鑲(cathedral setting)、軌道鑲(Channel Setting)和所謂的Tiffany式爪鑲(Tiffany setting)。
Costco對鑽戒的標示方式產生爭議
Costco在每一款鑽戒下,用一個小白紙條,用一般統一的黑字體,顯示某些資訊,包括鑲嵌形式。價格則適用較大的字體顯示。這些字條和字體,就和Costco在每一樣商品下的白紙條的樣式都一樣。Costco說明,其在珠寶商品下的紙條中的資訊,都是供應商R.B. Diamond所提供。根據Costco的說法,有些時候,在紙條上標示的是「Tiffany式鑲」(Tiffany setting)、「Tiffany set」或「Tiffany風格」(Tiffany style),但有的時候只使用「Tiffany」這個字。
2012年11月,一個消費者通知Tiffany,說他在加州某一家Costco賣場,看到鑽戒下標示為「Tiffany鑽戒」(Tiffany rings)。Tiffany隨即派人前往調查,並發現在一個鑽戒下面發現標示內容為:「639911 / PLATINUM TIFFANY / .70 VS2,I ROUND / DIAMOND RING / 3199.99」
而另一個鑽戒標示內容為:「605880 / PLATINUM TIFFANY VS2,I / 1.00CT ROUND BRILLIANT / DIAMOND SOLITAIRE RING / 6399.99.」
圖二、Costco販售Tiffany式爪鑲鑽戒的紙條標示方法 (資料來源:https://ipop.sina.com.tw/posts/491666)
Tiffany主張侵權
2012年12月,Tiffany聯絡Costco,認為Costco將鑽戒標示為「Tiffany」,不只是產品的不當標示(misrepresentation),也構成侵權和仿冒。Costco則主張,在一星期內,就已經主動撤下所有鑽戒下標示「Tiffany」的紙條,此後也就沒有在使用所謂的「Tiffany鑲」這樣的字眼。
2013年2月,Tiffany於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正式對Costco提告。Costco隨即寄信給所有曾經購買「Tiffany鑲」這種商品的顧客,向他們說明在紙條上所使用的「Tiffany」這個字,代表的是「Tiffany式的角鑲」。Costco並在信中說,他們不認為這樣的標示不正確,但也告訴消費者關於Costco的退貨政策,這些消費者有權在任何時間退回鑽戒,且全部退費。收到信的消費者中,大約有1.3%退貨了這款鑽戒。
2013年,Tiffany於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向Costco提告,主張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、商標淡化、仿冒(counterfeiting)、不公平競爭(unfair competition)、虛假和欺罔之商業行為,以及不實廣告,而違反美國聯邦商標法(Lanham Act)和紐約州法。其中,Tiffany的主要控訴的部分,是Costco的產品標示紙條中,只也單純寫「Tiffany」,而沒有加上「鑲」、「風格」(setting、style、set)等字樣的情形。
而Costco則主張,其使用「Tiffany」這個字,是描述鑽戒鑲嵌的形式,屬於聯邦商標法中的描述性合理使用。美國聯邦商法第1115條(b)(4)規定:「在使用名字、字詞或設置時,並非做為商標使用,而是….. 描述性的(descriptive),且出於善意、合理地,描述當事人的產品或服務,或其產地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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